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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与合理使用版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 2019-11-13 17:45:05  查看次数: 411    

       版权具有垄断性,人们发现如果不加限制,自私的版权人会过度发挥自己的权利垄断作品,阻碍文化发展,科技进步,因此美国最早提出了合理使用制度,限制版权人的权力滥用。合理使用制度为大众合法接触和使用作品提供了保护,构成了版权的边界,版权人不得越过边界阻止合理使用和追究合理使用人的责任。但是在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可能已经不需要向大众利益倾斜,将部分本来应该是版权人个人所有的权利,赋予大众。即便是不将个人的学习生活等的复制纳入合理使用也不会对大众的权益造成损害,科技技术途径可以使他们接触到作品而且很难察觉,所以现在需要对版权人的权益提高保护力度,才能使版权法的天平不至太过倾斜。


       在3D打印的视角下,的确也需要缩小以往的合理使用范围,但是情形不同的是,公众只要掌握了3D打印模型则不需要进行非法的行为就能够利用模型制成立体物。对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重新考虑,防止滥用合理使用的行为发生。根据济宁3D打印的分析,版权法对私人复制的规定便是非出于商业目的,所以私人进行3D打印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这样一来3D打印中的版权基本没有存在的意义。因为每个人都在合理使用的庇护下进行私人复制,在每个个人看来,自己并没有侵犯版权人的权益,没有对版权利益造成损害,但是对版权人来说是,是集体在免费利用创做成果,对本来属于创作者的利益进行吞噬。所以可以从重新定义“非出于商业目的”的使用入手来划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大量的3D打印超出了以往私人打印不会损害版权人利益的界限,能够在市场产生版权的替代效果,所以即便是出于非商业性目的的打印很多情况下也会对版权人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所以可以将“非出于商业目的”的使用定义为“经过版权人的许可使用作品,没有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造成不利影响。”以此来对3D打印中的私人复制进行规制。


        在2008年教授BartonBeebe提出:通过对美国上诉意见中合理使用的引证进行的实证性研究,其中囊括从版权法成立的到2005年的相关案例,这个研究表明:在美国以往的很多作为先例被后案引用的案例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观点存在错误。问题在于,相关的非指导性案件中对合理使用的分析并没有以实际为基础,与实践中的状况有很大差异,法院在遵循先例时过于机械化,没有把握实际和具体案子的情况,适用的先例有时甚至是和案子本身具有矛盾的。同时也得出另一个结论,如果把这些先例作为整体,合理使用本身还是有遵循的必要性的。教授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得出合理使用制度不能被摒弃,它的存在是必要的,合理使用制度作为限制版权人滥用版权的规定,对实现版权法上的利益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实践中引用该制度的观点存在错误是因为在适用的过程中并没有做到充分考虑实际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以在出现版权人诉私人3D打印行为时,要充分结合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和案情来确定是不是已经对版权人应该获得的潜在市场价值造成了影响,进而判定是否构成“非出于商业目的的使用”,在具体案件的审查中还要掌握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才能提高合理使用的准确性。